京地稅地[2001]102號
頒布時間:2001-03-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財政局、房地局、物價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各有關處室:
為做好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收管理職能劃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政辦函[2001] 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財政、地稅部門應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通知精神,做好土地使用費征管職能劃轉的組織和交接工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確保交接工作的順利完成。
在交接工作中,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所管外商投資企業的名單(注明財政級次);交納土地使用費的批復、外商投資企業與原市房地局簽定的用地合同、減免費批復等法律文書;土地使用費開征以來的分戶征收統計報表、費源征收底冊、計算機存儲信息、調研情況 以及涉及土地使用費政策法規、征管辦法的相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同級地稅部門。
各級地稅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接收財政部門移交的有關資料,并分戶建檔,掌握費源情況。
二、為加強土地使用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級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與地稅部門應建立信息資料定期傳遞制度。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定的《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合同》,應在合同簽定后30日內及時傳遞給同級地稅部門,以保證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地稅部門在實施土地使用費的征收管理時,應督促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辦理用地的相關手續,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知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協助做好用地管理工作。
三、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入庫級次問題,將另行發文確定。
四、各區縣財政局、地稅局應根據全市土地使用費職能劃轉大會精神,繼續做好交接工作;市財政局與市地稅局的交接工作于2001年3月底前完成。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收管理職能劃轉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政辦函[2001]6號
市編辦、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物價局:
你們《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收管理職能劃轉有關問題的請示》(京編辦文[2000]20號)收悉。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 2號)精神,市政府已決定將原由市財政局承擔的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征收管理職能,交給市地稅局。在劃轉過程中,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及各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穩妥地做好交接工作,保證外商土地使用費的及時足額入庫。
二、外商投資企業原與國土房管部門簽定的用地合同中涉及財政部門的各項職能均劃轉到地稅部門,其他事項仍按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執行。對于未辦理用地手續的外商投資企業,地稅部門應協同國土房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使用土地等相關手續。國土房管部門應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相應文件、用地合同等資料。
三、按現行財政分級管理體制,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協助地稅部門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入庫級次的確認工作。
四、財政部門應協助地稅部門做好中央級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收入按征收額5%返還代征手續費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