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稅發[2004]225號
頒布時間:2004-1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魯地稅函[2004]197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對企業范圍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凡企業申報免征土地使用稅的,應在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時,申報免稅面積及免征稅額。同時提供土地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或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二、對企業整體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應在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面積及免征稅額的同時,提供土地權屬及未使用狀況等詳細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查。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企業報送其它有關土地使用狀況的證明材料,同時加強對免稅單位的監督和檢查,對瞞(虛)報應(免)稅土地面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9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1989]國稅地字第140號)中第十條關于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條關于企業范圍內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 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稅額由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二、對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和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業申報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企業按上述規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開始使用時,應從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計算和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稅務機關要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源管理,摸清納稅人土地的使用狀況,并設立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管理臺帳。有條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鎮土地使用稅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企業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免稅情況,加強稅源管理。
五、稅務機關應對上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進行調查核實,如發現虛假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告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