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1]483號
頒布時間:2001-09-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保證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收入任務的完成,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號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收管理職能劃轉有關工作的通知》(京政辦函[2001]6號)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市局京地稅人[2000]第500號文件精神,地方稅科負責土地使用費政策和征管工作的貫徹落實,各有關稅務所負責具體的征收管理。
二、凡外商投資企業未與國土房管部門簽訂《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合同》(以下簡稱用地合同)的,地稅部門應督促其簽訂《用地合同》。為保證土地使用費收入的及時入庫,在《用地合同》簽訂前,或原財政部門未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土地使用費核定的,暫由地稅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其應繳費額。
三、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土房管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后30日內,應持《用地合同》到主管地稅部門辦理申報手續并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納費申報表》《表附后》。
外商投資企業未簽訂《用地合同》的,應自納費義務發生后30日內,持有關用地資料到主管地稅部門辦理申報手續并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納費申報表》。
四、對于按政策規定由房屋、土地的出租方或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繳納土地使用費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納費申報表》,向其主管地稅部門辦理申報核定;主管地稅部門審核后,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繳費轉移通知單》(表附后)一并報本局地稅科(業務科),由地稅科(業務科)將有關資料轉到出租方或中方的主管地稅部門,通知企業繳費。
五、土地使用費的納費地點為繳費企業稅務登記地。
六、外商投資企業因搬遷、終止合同等原因改變用地的,其用地的第一個月或最后一個月用地時間超過15天(含15天)的,按一個月計算繳費,不足15天免繳。①
七、減免費的管理②
(一)符合政策性減免的企業,由其填寫《納稅企業單位減、免稅申請書》及《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減免費申請附表》(表附后)并附相關證明資料,經各區縣局、各分局審核批準,報市局備案。
(二)減免費比例的確定
(1)僑資、臺資企業經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20%的土地使用費;
(2)僑資、臺資企業為生產型企業的,經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25%的土地使用費;
(3)僑資、臺資企業為產品或先進技術企業的,經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30%的土地使用費;
(4)產品出口或先進技術企業經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25%的土地使用費。
(三)各類享受減免費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憑有關證明文件,于每年7月至9月到主管地稅部門辦理減免費審批手續。
八、有關票證的管理工作按計會處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