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地稅發[2004]253號
頒布時間:2004-09-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征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福建省稅務局摘轉《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的通知([90]閩稅政三字第008號)中第九條、第十一條進行修改,取消“經縣、市稅務局審核批準后,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內容,修改為: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免征稅額由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注明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占地面積、免征稅額和免征理由。同時,應報送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搬遷決定的文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及附圖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主管地稅機關要加強日常管理,并建立定期跟蹤管理制度。對上述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土地,應派2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調查材料歸入企業征管基礎檔案。要建立土地使用稅減免稅臺帳,分戶登記減免稅情況,并于年度終了后一季度內,將上一年的減免稅情況報送設區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減免稅臺賬(式樣)(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9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稅地字第140號)中第十條關于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條關于企業范圍內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
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稅額由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二、對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和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業申報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企業按上述規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開始使用時,應從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計算和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稅務機關要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源管理,摸清納稅人土地的使用狀況,并設立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管理臺帳。有條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鎮土地使用稅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企業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免稅情況,加強稅源管理。
五、稅務機關應對上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進行調查核實,如發現虛假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告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