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1996]23號
頒布時間:1996-04-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市人民政府滬府發(95)60號《關于盤活工商企業國有房地產試點的實施辦法》中關于“空轉期間,試點企業集團仍須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費”的規定,對列入土地空轉改革試點的上海一百(集團)有限公司、市糖業煙酒(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新亞(集團)公司、上海儀電控股(集團)公司、上海華聯(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錦江(集團)公司、上海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建筑材料(集團)總公司的用地,仍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