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集貿市場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批復
內地稅字[2004]140號
頒布時間:2004-06-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內蒙古新恒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請示》(呼地稅字[2003]8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內蒙古金牛倉儲責任有限公司和內蒙古新恒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均屬于內蒙古金牛集團的子公司,子公司均以獨立法人的身份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金牛倉儲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金牛農貿糧油市場占用的土地產權屬內蒙古新恒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金牛倉儲有限公司屬于無償使用。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繳納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669號)“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征區范圍內,都應依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金牛農貿糧油大市場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應是內蒙古金牛倉儲責任有限公司。
二、2002年10月金牛農貿糧油大市場正式營業,市場主要采取免費提供集貿場地和對部分房屋以低價收取房租的開放經營方式。市場主要是以市區內的各類農戶和下崗職工經營各種雜糧、米、面、油及自產的農副產品提供經營場所服務,通過對金牛農貿糧油大市場的實際經營調查,我局認為金牛農貿糧油大市場屬于集貿市場,符合集貿市場(農貿市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政策規定。
三、為了進一步搞活市場經濟,穩定我區農副產品的供應價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為了集貿市場的發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自治區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和《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內稅二字[1990]第051號)“對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進一步搞活市場經濟,對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因此,對內蒙古金牛倉儲責任有限公司用于集貿市場的土地,應當按照以上規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