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1998]429號
頒布時間:1998-04-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87號《關于對監獄勞教企業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關于對監獄、勞教企業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了支持監獄、勞教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繼續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優惠政策,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一、對監獄、勞教單位警戒圍墻內的生產經營用地,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監獄、勞教單位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經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計經委)批準列入計劃的固定資產投資,除國家限制發展的項目投資,監獄、勞教局機關辦公設施和職工宿舍、監獄、勞教單位所建非警用辦公設施和家屬宿舍的建設投資,以及非監獄、勞教場所的生產經營性投資外,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本通知從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