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1995]1594號
頒布時間:1995-08-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災害企業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5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單位,應向所在區縣的地方稅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經過縣地方稅務局會同區縣財政局核實簽署意見后報市地方稅務局。
二、市地方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區縣上報的遭受自然災害企業、單位的減免稅申請進行審核后聯合批復。
三、對年減免稅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市財政局與市地稅局審核后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關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災害企業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54號
吉林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你省《關于遭受自然災害企業減免土地使用稅的請示》(吉地稅地字(1994)123號)收悉。經研究,根據集中稅權、從嚴控制減免稅的原則和現行城鎮土地作用稅減免稅管理權限的規定,現批復如下:一、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單位年減免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核實,報省財政廳(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批;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經省財政廳(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二、省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在辦理受災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核或審批時,必須摸清情況,嚴格把關。對受災情況嚴重,確實無力繳納城鎮土地作用稅的企業,在核實情況后,要盡快予以辦理,以幫助企業進行自救和恢復生產;對受災情況不太嚴重的企業,原則上不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權應集中在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不得層層下放。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應將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審批的情況匯總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減免稅,在申請報告中應附土地使用稅減免匯總表和按企業填報的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表(格式可參照國家稅務局《關于按規定報批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問題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32號規定的格式),并附受災企業、單位的受災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的詳細說明材料。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