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2007]48號
頒布時間:2007-09-20 10:42:07.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5號文件規定,本文于2012年1月1日1起廢止。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現對外國駐滬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免征車船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駐滬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辦理車船登記的,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七)項免稅規定的,申請人應到車船籍所在區縣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車船稅免稅申請手續,其中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領事館號牌的車輛,可免于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在申請免稅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免稅申請書;
(二)機構或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
(三)車船所有權證明文件(車輛行駛證或船舶登記證);
(四)有關的國際條約,如提供的文件為外文文本的,應將有關條款翻譯成中文并加蓋機構公章。
三、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認真審核有關文件、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申請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核發《車船稅減免審批結果通知書》。
四、申請人在購買機動車“交強險”時,應向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出示免稅證明,供查驗。
五、當申請人原申請免稅條件中的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免稅證明即告失效,并由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