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外[1989]221號
頒布時間:1989-1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外稅分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城市房地產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經研究,現就更改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日期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地產稅按年計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兩期繳納。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在十一月份,于當月二十日前繳納入庫。
二、車船使用牌照稅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別于五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日前繳納入庫。
自行車征收日期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