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1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8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各市、地、縣國家稅務局:
現將《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可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在各市、地國稅局指定的市地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各市、地國稅局要將指定的報刊名稱報省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
二、需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主管國稅機關要將審核后的免稅申請表及附列的車輛合格證明復印件、照片及電子文檔一并逐級上報。各市、地國稅局要分別于每年的3、6、9、12月當月20日前將免稅申請表及附列資料報省局(流轉稅管理處)。
三、省局依據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建立車輛購置稅繳納信息和車輛登記注冊信息定期交換制度的要求,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聯合研發的車輛注冊信息導出軟件已完成,并測試成功。各市、地國稅局應與當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取得聯系,共同商定信息具體交換方式。各市、地國稅局要在每月5日前從同級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取得上月車輛登記注冊電子信息,并分發給縣級車輛購置稅主管國稅機關。
四、納稅申報表、免稅申請表、補證申請表、退稅申請表、變動表、檔案轉移通知書由省局統一印制。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