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地稅發[2004]70號
頒布時間:2004-04-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各地方稅務分局:
為加強我市客運站場及客運車輛的稅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客運站場的有關稅收管理
(一)營業稅適用稅目和計稅營業額客運站場提供售票、檢票、安排車次、發車等運輸、配載勞務按“交通運輸業”
稅目征收營業稅,其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車輛(包括我市和外市的運輸企業、車輛,下同)的支出可視為聯運支出,其計稅營業額為客運站場售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運企業(車輛)運費的余額。
客運站場向停靠企業(車輛)收取站場管理費或客運代理費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征稅,其他業務收入按相應的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計稅營業額抵扣憑證問題所有從事客運聯運的企業(車輛)可就其取得的聯運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后,向我市各客運站場開出通用發票或運輸發票,發票上的客戶(付款人)
欄必須寫清楚客運站場的全稱,客運站場憑此發票金額抵扣當期應納稅營業額,隨車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三)客運站場的發票管理要認真做好對客運發票使用情況的管理工作,對企業申請領購客運發票以及申請印制印明企業名稱客運發票的審批要嚴格把關,加強監控。對于申請印制電腦自印客運發票的企業,必須要求其提供電腦軟件及其操作程序進行備案,以便日后對其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核查。要按照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有關企業按期上報客運發票的使用情況(對于使用電腦客運發票的企業,同時還必須報送電腦開票情況的軟盤),并及時對企業開出的客運發票進行核查。
二、對市外長途客運汽車的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因此,對符合條件的在我市各站場從事營運的外地客運車輛,要求其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當地地稅分局的管理;對在我市多個鎮、區從事營運的外地客運車輛,只在一處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對未達到180天的外地營運車輛,必須出具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證明,分局據此審核各客運站場抵扣憑證來源的可靠性。對未辦理外出經營證明或臨時稅務登記的企業(車輛)提供的運輸發票,各分局一律不予抵減。
三、對我市實行定額征稅的客貨運車輛的稅收管理實行定額征稅車輛需填開發票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核定征稅定額以內開具的發票不再征收有關各稅,超過核定征稅定額以外部分,必須征收有關稅收。本年度未開票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補開。對實行定額征稅的車輛要加強管理,造冊登記。
四、客運發票的清查盤點為進一步做好對客運站場的發票管理工作,市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進行一次客運發票的清查盤點。要求各分局對分局內部及所轄的各個客運站場的庫存客運發票(包括《廣東省道路客運隨車發票》、《廣東省道路客運(旅游)包車發票》以及其他印明企業名稱的客運票)的領入數量、填開數量金額和結存數量進行清查盤點。所屬時期自2001年7月1日全省地稅發票統一換版至2004年4月30日止。各分局要認真做好此項工作,并準確填寫《分局客運發票庫存報表》(附表1)以及《企業自印客運發票庫存報表》(附表2),于5月15日前上報市局征管科。這次清查主要以自查為主,市局將對各分局的清查情況進行抽查。
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各分局要定期對轄區內的各個客運站場的發票使用量和開票金額等進行核查,進一步掌握其實際經營狀況,以利于核查其是否如實申報納稅。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