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發[2004]322號
頒布時間:2004-12-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州、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過渡期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納稅申報
2005年1月1日起,凡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車購稅征管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或代理人)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經審核車戶提供的符合《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后辦理稅款征收手續。《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車購稅征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代為填寫,可在辦稅地點設置咨詢臺,輔導納稅人填寫。
2001年1月1日以后辦理了納稅手續的車輛,發生轉籍情況時,轉入地車購辦應要求車主補辦納稅申報手續,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二、免稅申報及審批辦理
(一)符合《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減免稅車輛,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其中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有國務院或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免文件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軍隊和武警部隊列入武器裝備計劃的、符合財稅發[2004]66號文件規定免稅的農用三輪車,州、市局車購辦審核車戶提供的免稅資料并經過現場驗車,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省局車購辦辦理免稅憑證發放手續。
(二)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各州、市局車購辦審核車戶提供的資料并經過現場驗車,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州、市局流轉稅科簽署審核意見后報省局流轉稅處審批,省局流轉稅處審批后交省車購辦辦理免稅憑證發放手續。
(三)未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按《通知》第八條第(一)的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四)上報辦理車購稅免稅資料復印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省車購辦辦理免稅憑證后返回州、市車購辦建檔。州、市局車購辦在接到省車購辦辦理的《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及復印材料、已辦理免稅證明后,通知車主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五)如車主主動要求自帶材料到省局車購辦辦理的,各車購辦應密封資料后交車主自帶。
(六)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購置并已辦理了免稅手續的車輛,由省局車購辦提供免稅明細清單后,通知車主補辦納稅申報手續。
三、計稅價格的核定
對于納稅人(或代理人)申報的計稅價格,各車購稅征管機關應認真審核并查實車輛的實際銷售價格。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為統一全省的征稅標準,避免出現納稅差異,完善內部管理,減少征收過程中的隨意性,方便車價信息的采集上報,汽車類由州、市局車購辦填寫《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申請表》,經現場驗車后,連同車輛價格證明材料(如進貨證明單據、增值稅發票、購買合同等)上傳至省局車購辦核定計稅價格后征稅。摩托車等“五小車輛”的計稅價格由縣局車購稅征收點報州、市局車購辦核定計稅價格后征稅。
(二)進口車輛、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了最低計稅價格但各征收機關無法掌握實際銷售價格的車輛,或各征收機關對于車戶申報的計稅價格有疑義的車輛,由各征收機關填寫《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申請表》,經現場驗車后,直接報省局車購辦批復計稅價格后征稅。
(三)符合《通知》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特殊車輛和走私、罰沒處理車輛,由州、市局車購辦或縣局征收點填寫《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申請表》,上報省局車購辦確定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申請表》作為車購稅檔案資料存檔。
四、價格信息采集
(一)汽車類價格信息采集,省車購辦每月5日前將采集的對國家稅務總局公示的最低計稅價格與實際銷售價格差異大的、或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價格信息匯總,填寫《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報省局流轉稅處審核后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二)國產摩托車類價格信息采集,由州、市局車購辦將各縣局車購稅征收點報送核定和本地調查核定的計稅價格材料,每月5日前匯總,報省局車購辦備案。
(三)省內汽車生產經銷企業的價格信息,由省局車購辦到生產企業或汽車交易市場進行采集后,填寫《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報省局流轉稅處審核后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五、退稅申請及審批辦理
符合《通知》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退稅車輛,由州、市局車購辦辦理,縣局車購稅征收點報由州、市局車購辦審批后返回辦理。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廠商而重新更換同型號、同配置、同價格車輛的,不再辦理退稅,按《通知》第十一條規定作變更換證處理。
錯征(指少征、多征、車型選擇錯誤)情況的,按一退一征處理。
六、車購稅檔案及臺賬
車購稅檔案按《通知》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建立和保管,其中,原使用的《車購稅檔案卡》、《車購稅審核紀錄表》不再使用和存檔。臺賬須建立《征收臺賬》,按月裝訂保存。
七、繳稅憑證、退稅憑證及一般收據的使用
繳稅憑證、退稅憑證每聯需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辦理免稅、換證、遺失補證三項業務時,在微機處理過程中需打印《一般收據》,以便核銷完稅證明,不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一般收據》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各車購辦統計核銷完稅證明,第二聯上報省車購辦。各聯應順號單獨裝訂,不得與繳稅憑證、退稅憑證和作廢注銷的完稅證明混合裝定。
八、省國家稅務局、省交通廳以前年度征稅文件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依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