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流[2003]22號
頒布時間:2003-03-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市財稅八分局、上海市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
現將全國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總后勤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使用軍車號牌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工作的通知》(聯席辦[2003]1號)轉發給你們,請轉知所屬,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使用軍車號牌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工作的通知》(聯席辦[2003]1號)
附件:
全國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部公路司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使用軍車號牌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工作的通知
文號:聯席辦[2003]1號
發文單位:全國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交通部公路司
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03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交通廳(局)、國家稅務局(含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各大軍區、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武警總部保障性企業和農場調整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軍隊交通運輸部門:
按照全國聯席辦、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總后勤部《關于做好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使用軍車號牌車輛孜掛地方車輛號牌工作的通知》(國聯席辦[2001]6號)要求,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車輛號牌改掛工作已進入操作階段,軍隊、地方各有關部門嚴格執行車輛改掛的有關政策規定,認真負責、積極配合,改掛工作總體上進展平衡順利。為進一步加快軍車改工作進度,保證軍車改掛工作質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認定改掛車輛名稱問題
軍隊上報的《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使用軍車號牌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匯兌表》(以下簡稱《匯兌表》)中“申請單位”和“原車屬單位”欄目,出現了一些填報名稱顛倒的現象。各地可將“申請單位”和“原車屬單位”與國聯席辦[2001]6號文件附件一(以下簡稱“附件一”)所列的“單位名稱”和“接收單位”進行對比,“附件一”的兩個欄目名稱中和《匯兌表》的兩個欄目名稱中,只要企業名稱一致的,即可認定其為改掛企業。反之,申請改企業必須提供工商變更登記核準書或其它變更證明文件, 以及軍隊大單位保障性企業和農場調整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證明文件,表明其確為《匯兌表》、國聯席辦[2001]6號文件附件一所列的軍車改掛企業,方能辦理改掛手續。
移交企業改掛車輛按其移交地方后工商變更登記的企業名稱辦理車輛登記;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且有第二廠名的企業,以原車屬單位名稱辦理車輛登記。
二、關于確認改掛車輛出廠年份問題
鑒于《匯兌表》中的改掛車輛出廠年份未列出具體的日期,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車輛注冊登記的日期一律確定為當年當月的最后一天。例如出廠年份為1995年1月,則填寫注冊登記的日期為1995年1月31日。《匯兌表》中改掛車輛出廠年份僅列出年,未列出月和日的,車輛注冊登記日期一律填寫為當年年底,即當年的12月31日。
三、關于排氣量超過2.6升(含)的其它進口小轎車登記日期問題。
根據國聯席辦[2001]6號文件要求,奔馳、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以及1995年1月20日以后出廠的排氣量超過2.6升(含)的其它進口小轎車不得參加改掛。鑒于《匯兌表》未列出具體出廠日期,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確認參加改掛的進口小轎車是否為1995年1 月20日后出廠的。為便于辦理車輛登記,現將參加改掛的排氣量走過。2.6升(含)的其它進口出廠日期由1995年1月31日,即1995年1月31日(含)以前出廠的可以參加改掛,1995年2月1日(含)以后出廠的排氣量超過2.6升(含)的其它進口小轎車不得參加改掛。
四、關于改掛車輛基本參數更正問題
鑒于軍車民用機動車實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對車輛的發動機號、車架號等基本參數的填寫要求不同,因此,在改掛工作中如發現改掛車輛發動機號、車架號填寫不完整,填寫顛倒,或個別數碼填寫錯誤以及其它參數有誤的,在廠牌型號不變的原則下,由改掛車輛軍車號牌核發機關出具相差證明方可更正。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認真核對,尤其是對進口車輛要嚴格審核,如發現改掛車輛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與申報材料有較大差異的,則不得進行改掛。
五、關于改掛車輛辦理登記的所在地問題
《匯兌表》中所列軍隊移交企業,如果在異地注冊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其改掛車輛需要在該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所在地進行改掛的,憑該分支機構的上級企業(應為《匯兌表》中所列移交企業)出具證明文件,方可在該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所在地進行改掛。
六、關于車輛檢測問題
為加快軍車改掛工作進度,對改掛車輛可采取人工檢驗的方法進行安全性檢查,制動、轉向和照明信號裝置符合安全標準的方可改掛。
七、關于掛車和特種車輛改掛問題
《匯兌表》中所列全掛車、半掛車的改掛、以主車為改掛依據,一車一掛,由軍車號牌核發機關提供掛黑天摸地煙視媚行等數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根據機動車登記辦法有關規定,認真審核,按規定的數據格式補充完善,防止不規范、不齊全的數據寫入機動車登記系統數據庫。
《匯兌表》中所列消防、救護等特種車輛應與其它車型車輛一并辦理改掛手續,待改掛完成后,移交企業要盡快按地方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特種車輛管理手續,納入統一管理。
八、關于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問題
鑒于這次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多數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為確保改掛工作順利進行,在辦理車輛改掛手續時,對獨資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問題不做統一要求。待改掛完成后,移交企(事)業要盡快冒領《組織機構代碼證》。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年檢時查驗補齊。
九、關于新增移交企業車輛改掛問題
十、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空軍9517工廠、武警總部5302、5303工廠和沈陽軍區原7019工廠補充列入保障性企業移交地方。上述企業的車輛與國聯席辦[2001]6號文件中所列移交企業的車輛一并進行改掛。其中空軍9517工廠和沈陽軍區原7019工廠已經列入了《匯兌表》,武警總部5302、5303工廠改掛車輛資料見附件。
對軍車改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軍隊、地方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直轄市溝通,密切配合,建立工作機制,在嚴格執行政策的情況下,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軍車改掛工作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