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財稅[2004]28號
頒布時間:2004-05-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唐山、邢臺市財政局、國稅局、交通局、林業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3]252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時,車籍單位應準備好以下手續:1、國家森林防火辦公室核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調撥單”
2、車輛合格證3、購車發票報稅聯(第五聯)原件4、車輛內、外固定裝置照片各兩張5、購車單位法人代碼證二、免征車輛購置稅辦理程序:車籍單位備齊以上手續后到所在市交通局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辦理初審登記,然后到省交通廳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辦公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