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地稅函[2004]32號
頒布時間:2004-04-12 16:16:08.000 發文單位:馬鞍山市地方稅務局
當涂縣地方稅務局,市區各分局(局):
現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地稅函[2004]104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執行。
一、統一要求納稅人設置應稅憑證登記簿、且應稅憑證保存10年以上。各單位應及時通知納稅人統一設置應稅憑證登記簿。對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一律核定征收印花稅。
二、完善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辦法。對核準實行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各單位要發放匯繳許可證,核定匯總繳納期限,并要求納稅人定期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定期對納稅人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進行檢查。
三、加強對印花稅代征單位的檢查管理。
四、繼續做好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辦法,確保印花稅不流失。
五、對應稅憑證一律征收印花稅,而不論主營業務與否。特別是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更要注意其其它業務收入是否有印花稅應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