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地稅函[2003]157號
頒布時間:2003-07-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淄博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問題的請示》(淄地稅發[2003]109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對印花稅處罰的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實行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簡稱“三自納稅”)繳納辦法的印花稅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貼、少貼印花或以稅收繳款書、完稅證繳納印花稅款不足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貼、少貼印花或以稅收繳款書、完稅證繳納印花稅款不足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