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稅函發[1999]242號
頒布時間:1999-08-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四川省地方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地稅[1999]陽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凡在我市負有印花稅繳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內申報納稅。納稅申報期限依據《征管法》、《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并結合納稅人零星貼花、匯總繳納等具體情況,可按次、按月或校季確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匯總繳納的憑證、合同或合同清單等進行審核并加蓋已完稅戳記(樣章附后)。
印花稅納稅申報表由市局統一設制(表格附后)。
二、對不能如實提供購銷合同及合同性質憑證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機關可以實行按納稅人生產經營購銷金額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辦法,核定的比例以省局規定為準,認定期限原則上一年一定。各主管稅務機關請及時將實行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名單報市局備案。
三、各地方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宣傳工作,增強納稅人自覺申報印花稅的意識,并及時將運行中了解的新情況、新問題報告市局房地產稅處。
四、本通知從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