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稅發[1999]48號
頒布時間:1999-05-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印花稅零星分散,征收面廣,納稅資料不易掌握,稅款流失較為嚴重。為了加強管理,堵漏洞,防止和減少流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印花稅征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負有印花稅繳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須主動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時應將合同類應稅憑證編號登記表裝訂成冊一并附上。
二、對不能如實提供購銷合同及合同性質憑證的納稅人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審定,可以實行由主管征管的地方稅務機關按納稅人生產經營中購銷金額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辦法,所確定的核定比例,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具體為:
<一>對工業企業,按不低于購銷金額6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二>對商業企業,采購環節按不低于采購金額6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銷售環節按不低于銷售收入20%的比例(純零售業務除外)核定計稅依據。
<三>其他企業,按不低于購銷金額6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三、核定征收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認定期限一般為一年一定,如有特殊原因需重新確定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四、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印花稅的宣傳工作,提高納稅人對印花稅的納稅意識,采取具體措施落實上述工作,切實做好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