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稅[2004]1004號
頒布時間:2004-1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財政局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財政局,市地稅局各分局(局)、縣局:
現將《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稅[2004]6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稅[2004]69號 2004年11月25日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7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04]170號 2004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簡化印花稅貼花手續,經研究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期限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的規定,修改為“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調整后,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以下工作:
一、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要求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告知后,應及時登記,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防止出現管理漏洞。
二、對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加強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核查納稅人匯總繳納的應稅憑證是否完整,貼花金額是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