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稅函[2000]132號
頒布時間:2000-0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新情況,切實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減少經濟合同印花稅的流失,現就如何貫徹執行川地稅發(1999)048號《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全面推行按購銷金額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契約在經濟活動中日益頻繁和重要,來源于經濟合同印花稅是地方稅收的增長點之一,全面推行按購銷金額一定比例核定的征收印花稅,是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新形勢新情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而提倡和推廣的好經驗好辦法,我省部分地方試點證明此辦法切實可行有效。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一定要重視印花稅征收工作,采取切實措施,全面、認真落實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辦法,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有效防止和減少稅款流失,增加稅收收入。
二、凡不能按期向主管地稅機關如實申報應稅購銷合同貼花金額的或財務部門不能如實匯總本單位的購銷合同貼花金額的或財務部門不能如實匯總本單位的購銷合同向主管地稅機關集中申報繳納印花稅的,都應按川地稅發(1999)048號文件的規定,實行按購銷金額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辦法。
三、各征收管理主管單位,要針對本轄區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把按購銷金額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有關政策、具體申報、納稅辦法及相關措施進行深入細致的宣傳,從而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予以積極配合。各市、地、州地稅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使之落實,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