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稅發[2005]20號
頒布時間:2005-01-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法[2004]124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納稅人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方式的,應事先填寫《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匯總繳納印花稅備案表》(詳見附件)一式二份,并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做好登記備案手續后退回一份給納稅人備查。
二、納稅人匯總繳納印花稅時,要求填寫《廣東省地方稅收納稅申報表(綜合)》SB001(2004年版);繳納印花稅后,將完稅憑證和納稅申報表的復印件附在當期已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上,以作備查,不再逐份在應稅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三、接受地方稅務機關委托代征印花稅的單位,對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應逐份加蓋“印花稅完稅戳”(不粘貼印花稅票),以示已經完稅。
四、局屬各單位要把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納入稅務檢查,對納稅人每一年度的《廣州市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匯總繳納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