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稅發[2004]96號
頒布時間:2004-04-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納稅人應當設置統一的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地登記各類應稅憑證;內部多個部門管理應稅憑證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內部管理部門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并將登記部門、管理人員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財務管理部門應加強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工作的管理,按季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告合同簽訂金額、數量及納稅情況。
二、全面清理印花稅代征代繳、代售工作,建立健全印花稅代征代繳體系。清理內容包括代征人或者代售人是否按規定代征稅款和代售印花稅票,是否按政策規定解繳代征、代售稅款,是否按規定保管印花稅票。在此基礎上,加強與金融、保險、房管、工商、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的聯系,建立嚴密高效的印花稅代征代繳體系,切實加強發放或者辦理印花稅應稅憑證單位的印花稅代征代繳工作。
三、認真執行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
(一)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或者多次在稅收日常檢查或者稅務稽查中受到印花稅違章處罰的。
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4.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采取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的。
(二)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適用于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勘察設計單位所簽訂的商品購銷類買賣合同、加工工程承攬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房屋銷售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三)印花稅應稅憑證金額核定的依據和比例
1.工業企業銷售環節買賣合同金額按企業的銷售收入與材料銷售之和(含稅)的60%-100%的比例核定;購進環節的買賣合同金額按外購貨物帳簿(包括主要材料、輔助材料、配件備件、其他材料、機器、設備)記載金額(含稅)的60%-100%的比例核定。
2.施工企業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按施工企業營業收入的100%核定;施工企業對外購進的各種材料、物資、設備簽訂的買賣合同金額按外購貨物帳簿記載金額的60%-90%的比例核定。建設方(發包方)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按實際支付工程價款的100%的比例核定。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金額分別按委托方實際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費用的100%的比例核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銷售合同金額按帳簿記載的營業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既從事房地產開發又從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業其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購進環節的買賣合同金額按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未列舉的合同類應稅憑證是否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由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五)實行核定征收辦法的納稅人,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由納稅人自行計稅貼花。
(六)實行核定征收辦法的納稅人,應當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納稅,于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后10日內申報繳納印花稅。
(七)納稅人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已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扣的稅款,允許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扣。
(八)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計稅依據、核定比例和稅款繳納期限。
(九)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辦法的納稅人未申報或者未足額申報印花稅的,視同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
(十)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明確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范圍、計稅依據、納稅期限、核定額度或比例等,并報市地方稅務局備案。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
2.《重慶市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2004〕15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印花稅自1988年實施以來,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不斷強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辦法,保證了印花稅收入的持續穩步增長。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及新《稅收征管法》的頒布實施,印花稅的一些征管規定已不適應實際征管需要,與《稅收征管法》難以銜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為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稅征管漏洞,方便納稅人,保障印花稅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現就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要求納稅人統一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登記;應稅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訂應稅憑證的單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有條件的納稅人應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應稅憑證的管理。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匯總繳納辦法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單位的納稅管理,對核準實行匯總繳納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核定匯總繳納的限期;同時應要求納稅人定期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并定期對納稅人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進行檢查。
三、加強對印花稅代售人的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稅代售人代售稅款的管理,根據本地代售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對代售人違反代售規定的,可視其情節輕重,取消代售資格,發現代售人各種影響印花稅票銷售的行為要及時糾正。
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情況,選擇制度比較健全、管理比較規范、信譽比較可靠的單位或個人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并應對代售人經常進行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明確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范圍、核定依據、納稅期限、核定額度或比例等,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二
重慶市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薄
納稅人名稱: 所屬年度: 單位:元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 對方當事人 簽定日期 金額 稅率 應納稅額 已納稅額
合計
第 頁
備注:未載明金額的應稅憑證暫按每件五元帖花,然后按實際結算金額帖花。
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登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