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地[2001]58號
頒布時間:2001-09-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本市印花稅征收管理,規范印花稅票代售、購買秩序,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稅收戶管范圍征收印花稅,決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本市企事業(行政)單位購買印花稅票統一使用《印花稅票購買登記冊》(以下簡稱《登記冊》)。具體規定如下:
一、本市企事業(行政)單位購買印花稅票《登記冊》實行一戶一冊。單位購買印花稅票,必須憑《登記冊》購買。無《登記冊》的,須先到有關稅務局辦理領用《登記冊》手續,否則,不得購買印花稅票。
二、根據印花稅票代售的有關規定,各代售單位只能向對口稅務局戶管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供應印花稅票,不得超范圍代售。
三、各企事業(行政)單位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代售點購買印花稅票,不得擅自到非指定的代售點購買印花稅票。對非指定代售單位上門兜售印花稅票,應拒絕購買,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四、各代售單位在出售印花稅票時,應要求購買單位出示《登記冊》,并在《登記冊》上登記購買數量、金額(個人購買除外),加蓋代售部門印章。
五、對不按代售規定,繼續向代售范圍以外的單位出售印花稅票或返回手續費(好處費)的代售單位,一經發現,市地方稅務局將收回其印花稅票代售許可證,撤銷其代售資格。
六、各主管稅務機關與代售單位,要建立經常聯系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對印花稅票代售工作經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糾正。
七、《登記冊》由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各稅務局可根據需要,到上海市票據管理中心登記購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