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政字[1998]5號
頒布時間:1998-01-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務院辦公廳:
現將我部對軍隊農業稅政策的意見函告如下:
一、軍隊所屬農場、單位原則上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規定繳納農業稅。我們認為,黨的十四大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統一稅法,公平稅負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軍隊所屬農場、單位原則上應當同其他單位一樣,統一執行農業稅的有關政策規定。
二、對原給予軍隊所屬農場、單位的農業稅特殊優惠政策應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必要的調整。 1962 年根據當時國民經濟出現暫時困難的情況,國家規定對軍隊從 1961 年起新開荒地暫不征收農業稅。這一優惠政策執行幾年來,對支持部隊開展農業生產,保障軍隊的供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些年來,國家對軍隊的經費逐年增加,對軍隊的生活供給有了較好的保障,同時軍隊農場的收益水平普遍高于當地其他農場和農民。地方政府和當地群眾對軍隊仍衽特殊的免征農業稅政策有一定的意見,全國人大代表也屢有提案,建議國家適時調整此項政策。 1994 年總后勤部復函也曾表示同意適時恢復征收農業稅。根據上述情況,我們建議,對軍隊所屬農場、單位的農業稅特殊優惠政策進行必要調整。具體調整意見是:
(一)停止執行 1962 年國家制訂的軍隊新開墾荒地暫不征收農業稅的規定。
(二)為適當減輕軍隊的稅收負擔,繼續支持軍隊開展農業生產,對軍隊開墾荒地生產的農業產品。凡銷售給市場的部分照章征收農業稅,對部隊自用的部分繼續免征農業稅。為便于操作,根據軍隊農場生產的農產品對外銷售的比例平均約占 30% 的情況,確定對軍隊農場、單位的農業稅減按 30% 征收。按此政策執行,軍隊農業稅負擔只有少量增加,但對密切各地的軍政、軍民關系將產生良好的影響。
(三)軍隊所屬農場、單位仍可執行《農業稅條例》第 15 條的規定,即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面積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農業稅 1 年至 3 年。
三、軍隊所屬農場、單位將土地承包給軍隊編制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耕種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主體是軍隊以外承包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因此,對其應照章征收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不予減征。
四、軍隊所屬農場、單位牧業稅的征收,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牧業稅的征收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