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字[1963]第634號
頒布時間:1963-08-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現將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國財辦字489號復湖南省人民委員會<關于農村人民公社和社員自留地,開荒地免征農業稅問題>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我部1963年7月16日(63)財農申字第545號對黑龍江省財政廳<對單干農民征收農業稅問題的批復>中第二點關于社員自留地和開荒地征,免農業稅問題的答復,應作相應的改變。
附件:國務院復湖南省人民委員會關于農村人民公社和社員自留地,開荒地免征農業稅問題的批復
1963年7月19日 國財辦字[1963]第489號
湖南省人民委員會:
1963年6月13日你省財貿辦公室關于農村人民公社和社員開墾荒地免征農業稅年限的請示報告收悉。
按照現行規定,社員自留地,在規定比例以內的,免征農業稅;超過規定比例的,其超過部分照征農業稅。在"六十條"規定的范圍內,社員開墾荒地,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農業稅一年到三年。報告中提出擴大社員自留地,延長社員墾荒地的免稅年限,盡管對整個農業稅影響不大,但是否有利于鞏固集體經濟,是否有利于農村階段斗爭的順利進行,請再加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