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稅發[2008]64號
頒布時間:2008-04-03 17:27:01.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林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9號)轉發給你們,并就具體執行中的幾項政策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稅條例規定,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各地要主動與國土資源部門聯系,及時取得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并按國家稅務總局129號文件要求,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
二、經批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的當天。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三、關于清繳欠稅的問題。各級地稅機關在清繳以前年度欠稅時,重點清收2005年以來欠稅。對于拖欠稅款,應依法及時征收入庫。
以上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