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2008]13號
頒布時間:2008-02-21 13:28:12.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浦東新區、長寧、普陀、徐匯、寶山、閔行、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匯、奉賢區、崇明縣財政局,稅務局:
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從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貫徹新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目前正在研定之中。為了做好本市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工作,經市政府同意,就本市新的實施辦法出臺前的有關耕地占用稅征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列入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范圍。
二、本市新的適用稅額未確定之前,暫按原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待本市新的適用稅額確定后,按新的適用稅額計征,多退少補。
三、耕地占用稅的減免由征收機關按照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市耕地占用稅仍暫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