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地稅函[2002]156號
頒布時間:2002-05-14 14:31:05.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沈陽市財政局: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關于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對住房交易手續費收繳辦法進行調整,房產管理部門不再提供存量住房(二手房)交易的評估價格,為了做好存量住房交易契稅工作,現將存量住房交易的計稅依據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九條和《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遼政辦發〔1999〕61號)第九條的規定,對房產管理部門已經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存量住房買賣,將買賣合同中確定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對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之間、房屋與房屋之間交換的,以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作為計稅依據。其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對房屋的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上述計稅依據,征收機關無法核定的,由征收機關指定具有合法資格的經濟鑒證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