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2-04-25 14:33:33.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丹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鄉鎮醫院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請示》(丹地稅發[2002]2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省委、省政府遼委發[1999]15號和省局遼地稅發[1999]47號文件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科研單位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出售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行為,對方免征契稅。作為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鄉鎮醫院(衛生院)在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出售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行為,不適用本規定,應征收契稅。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其成交價格如包括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價格,應予合理扣除。若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可依據《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遼政辦發[1999]61號)第九條規定,征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無法核定的,由征收機關指定具有合法的經濟鑒證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