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4]364號
頒布時間:2004-07-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加強我市農村地區的契稅征收管理工作,正確履行稅務機關的征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市農村地區契稅征管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村地區的契稅征管,應根據納稅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經負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買賣雙方交易的合法性后進行稅款的征收。
二、稅務機關停止提供原由財政局印制的《買賣房屋草契》。農村地區的契稅納稅人應統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