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3]157號
頒布時間:2003-03-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市局自2003年4月15日起全面啟動契稅征收系統,為確保該系統軟件的順利運行,加強契稅委托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契稅征管軟件應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契稅征管軟件應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契稅代征單位的管理,規范契稅代征行為,更好的運用契稅征收系統,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含區縣國土房管部門)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機關)委托的契稅代征部門,代征部門在正式受理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動手續時,即時代征稅款。
第二條 契稅代征單位必須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征收系統受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事宜,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征稅款。
契稅代征單位必須使用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的各種有關票、表、證,不得使用其它票證或私自更改和印制票證。
第三條 契稅征收系統所需的桌面機和打印機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一次性配置。
代征單位負責桌面機和打印機的安裝、維護和維修并承擔維護和維修所需的費用。
代征單位負責使用契稅征收系統所需通訊線路的申請(推薦ISDN或ADSL),并支付安裝和使用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契稅代征單位的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系統操作說明,使用契稅征收系統。
第五條 契稅代征單位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審核納稅人填寫納稅申報表的內容是否真實有效、表中邏輯關系是否正確、符合減免稅的是否已辦理了減免稅手續,經審核無誤后方能受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
第六條 契稅代征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準確無誤的將納稅人申報信息錄入計算機,不得隨意修改或漏項填寫。
第七條 受理納稅申報后,計算機自動打印完稅證,完稅證的打印號碼必須與票面的號碼一致。
完稅證的第一聯由代征單位作記帳憑證;第二聯交納稅人,做為納稅人的完稅憑證;第三聯由征收機關作記帳憑證;第四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憑此聯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同產權轉移資料一并歸檔;第五聯報區、縣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第八條 契稅代征單位要在次月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匯總已征收的稅款,打印出繳款書,并在繳款書填開日期的10日內將稅款繳入國庫。對不按限繳期限將稅款繳入國庫的,各區、縣稅務機關有權按日加收應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如契稅代征單位在次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內沒有完成稅款的匯總工作,稅務機關有權鎖定其代征單位申報錄入的權限,待匯總工作完成后,由各區、縣稅務局核實后解除其申報錄入的鎖定程序,代征單位方可繼續受理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手續。
第九條 契稅代征單位必須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票款結報(持票款結報手冊),并按照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條 為了保證契稅征收管理系統的安全性,契稅代征單位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征收員帳號及密碼。否則,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在使用契稅征收系統前,各代征單位要按照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清理手工契稅完稅證,并持票款結報手冊將填用和未填用的手工契稅完稅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手續。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發放新的完稅證和繳款書。
第十二條 在受理契稅申報納稅手續時,發現有系統無法解決的問題,請契稅代征單位工作人員及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反饋有關信息,根據稅務機關答復的內容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此辦法從2003年4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