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3]47號
頒布時間:2003-0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項目換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94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項目換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094號
江西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以土地換資金以土地換項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是否應征收契稅的請示》(贛財農稅[2002]3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契稅征收范圍,其計稅價格由征收機關參照納稅義務發生時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