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發[2003]7號
頒布時間:2003-0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各基層局: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征管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貫徹落實,并將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到市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征管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征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方式。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城市控制區和高新園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所涉及契稅,從2003年1 月1 日起,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委托大連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代征;其他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征收方式。
二、計稅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確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
計稅依據包括綜合地價及與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屬物的價值。
對土地權屬的轉移變動,主管稅務機關認為計稅價格不實,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無法核實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指定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征收契稅。
三、稅率及稅款計算。根據《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稅率為4%.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五、納稅期限。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繳納應納稅款。
六、減稅和免稅。享受契稅減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在簽訂土地權屬轉移合同的1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嚴格審核后辦理有關手續。代征單位不得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七、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在2003年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應自辦證之日起按規定繳納契稅。
八、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稅款的,代征單位征收的稅款應結繳到主管稅務機關,每10天結繳一次。
九、本辦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