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2003]83號
頒布時間:2003-09-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減免稅執行期限凡根據財稅[2003]184號文規定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必須在執行期內(即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辦理納稅申報;執行期結束后辦理納稅申報的,征收契稅。
二、減免稅審批權限1、納稅義務發生在2003年9月30日之前,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稅地[2001]70號)規定應繳納契稅而尚未繳納的,但根據財稅[2003]184號文規定可以減免的,由區縣財政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2、除“第1條”規定外的免稅事項由區縣財政局負責審批。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