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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濱州市審計局對某國有控股企業領導干部實施了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人員發現,該企業在利潤分配時將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共計1294萬元的國有股股利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預算,而是繼續留存企業作為流動資金無償使用,違反了《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針對該問題,審計局依法對該單位下達審計決定,全額追繳了應繳未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并對今后確保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提出了審計建議。截止發稿之日,該單位已全部將該收益上繳國家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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