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鄉鎮政府負債出現新變化
一、鄉鎮債務在增大。鄉鎮債務存在幅度不同地增長,有些鄉鎮是成倍增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明確規定“堅決制止新債,逐步化解舊債,未經縣(區)政府批準,鄉鎮政府一律不得增加新的債務”,從審計角度看,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沒有得到貫徹。
二、鄉鎮債務向多樣化發展。鄉鎮政府除向銀行抵押貸款外,還出現了其他籌資形式,如以略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內部干部職工個人集資;轄內企業向銀行貸款后轉貸給鄉鎮政府;向上級財政借款等。
三、鄉鎮所借資金沒有明確的投向。由于沒有建立借款決策、審批制度,借入資金未納入預算管理,導致借款使用的隨意性增大,有用于公益項目的,有用于還貸和支付利息的,有用于日常經費、人員工資福利開支的,也有用于辦公大樓等基本建設的。
四、尚有許多潛在負債。部分鄉鎮在土地未出讓前就與企業達成意向,預收錢款,待土地拍賣成交時轉作土地出讓金,一旦不能拍賣成交,就須退還預收款并支付利息。此外,由各種原因造成拖欠的工程款、土地征用款、農民失地養老保險補助等也很普遍。這些潛在負債很難全面統計。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在目前分成考核制度下,鄉鎮財力有限,但承擔的社會事務日益增多,如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農民養老等都要求鄉鎮配套支出;二是領導干部調動頻繁,任期短,為了突出政績,新任領導往往另辟爐灶,上一些新項目,導致鄉鎮政府負債快速增長;三是缺乏科學的考核制度,債務增加或減少不會影響鄉鎮領導干部的考核,導致領導干部負債責任意識不強,在債務負擔較重的鄉鎮,有的領導甚至想通過借債上馬新的項目,搞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
上述問題必將影響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予以化解。
一、完善領導干部任用和考核制度。將負債與或有負債作為領導干部交接的一項內容,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債務的增加或減少作為鄉鎮及領導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引導領導干部積極減少債務,防止無序投資和超財力建設。
二、建立健全舉債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將鄉鎮負債納入財政投融資管理范疇,鄉鎮借款前必須進行可行性分析,明確借款對象、利率、期限、資金投向、償還方式,經鄉鎮領導集體討論后上報上級財政審核;將負債納入預算管理,建立統一的地方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全過程跟蹤監督負債資金的使用狀況。
三、控制行政運行成本。鄉鎮政府一方面要控制干部職工福利、日常辦公經費、招待費等開支,另一方面要切實貫徹“小政府、大服務”的方針,實行精兵簡政,達到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
四、合理調整稅收權限,增加鄉鎮政府可用財力。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收入,擴大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增加地方政府可用財力,在此基礎上,向鄉鎮傾斜,增加鄉鎮可用財力,直接減輕鄉鎮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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