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發文告知領導干部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為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規范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行為,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廈門市的實際,于今年8月由廈門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廈門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辦法(試行)》,在全市范圍試行。
《告知辦法》規定,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組織新任領導干部廉政談話時,書面告知其任期內應履行的經濟責任,必要時由審計機關提供經濟責任內容咨詢和輔導。要求被告知的對象任職期間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不斷強化責任意識,準確把握應履行的經濟責任,并將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列入干部考察及年度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報告,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同時在任期屆滿或任內被調任的,必須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告知辦法》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不同類別、不同級次的領導干部,告知任職期間應該履行的經濟責任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履行貫徹執行政策的責任;二是履行完成工作目標的責任;三是履行遵循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及程序的責任;四是履行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的責任;五是履行內部建章立制、規范管理的責任;六是履行管理、監督責任;七是履行遵守廉政規定和財經紀律的責任;八是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黨委、政府要求應當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有關事項的責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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