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發票隨處可見,已是公開的秘密。正所謂“有需求,就有市場”。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截至7月底,各地稅務、公安機關共查獲假發票1574萬份,稅務機關共查處違法受票企業9779戶,查實接受虛開、非法代開發票48880份,追繳稅款3.33億元。
假發票的猖獗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的社會經濟秩序,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局長馬毅民此前曾透露,“虛假發票大量存在且屢禁不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較大的需求和‘買方市場’”。還有專家認為,我國實行“以票抵稅”的發票稅收制度存在很大漏洞,加上稅收機制和法制不健全,也是假發票猖獗的癥結。
制售假發票產業化
制售假發票組織嚴密、手段隱蔽,甚至形成產業化。犯罪分子在制售過程中分工明確,印制、運輸、接貨、批發販賣、零售販賣層次分明,內部甚至還有人員專門負責對印制設備進行技術維修,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生產鏈。在這條畸形的產業鏈上,各個環節專業化程度之“高”,防范手段之“妙”,從業人員之“濫”,令人觸目驚心。
販賣假發票的犯罪團伙往往依托相對固定的銷售網絡,依據發票的“需求”定產,然后通過托運、長途客運等途徑,以“人貨分離”方式運輸,經中間“批發商”分銷,由眾多“下線”人員負責銷售,逐漸形成了“以銷定產與批量生產相結合”、“異地印刷與長途販運相結合”、“網絡推銷與街面兜售相結合”的作案模式。
這些犯罪分子專業分工明確、單線聯系,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街頭廣告等形式,廣泛散布販賣、虛開、代開發票等信息。然后進行販賣或根據買方市場的實際需要,注冊虛假公司進行套票,而后以真實發票為樣本,大量印制“重號”或同一號段的假發票,進行真票和假票代開,作案手段極為隱蔽。
制造和銷售假發票的利潤相當可觀。一般而言,印制廠印制一本假發票的成本是塊八毛錢,而流到市場上的賣價是200元左右。
除了制售假發票者外,還有一些虛假注冊的“公司”套取真發票高價倒賣。在破獲的一些案件中,很多這樣的皮包公司連辦公地點都沒有,登記的固定電話根本無法接通。有的干了幾個月后,重新偽造身份證辦理新公司,又開始新一輪的違法活動。
市場需求旺盛
假發票可分為三種,一是真票假開,二是假票真開,三是假票假開。正是因為有龐大的消費群體,販賣假發票的違法犯罪活動才越來越活躍。而“買方市場”背后的巨大利益是促使這樁買賣經久不衰的原因。
假發票之所以能成為“產業”,背后是旺盛的需求。同時,假發票模仿程度高,足以亂真,連稅務和財會人員也難辨真偽。在利益的驅使下,有些人就會鋌而走險,使用假發票,從而也為印制、販賣假發票提供了滋生土壤。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財務人員說:“只要做假賬的存在,代開發票這個產業就活得滋潤,而企業、個人幾乎都需要這個產業的存在。”以一個年營業額100萬元的餐飲經營戶為例,如果營業收入中有50萬元開具假發票,則可逃稅2.5萬元,營業額100萬元的娛樂業經營戶一年則可逃稅10萬元。
假發票“買方市場”不斷擴大。近年來,一些從事建筑安裝、交通運輸、餐飲服務、商業零售等行業的不法單位和個人,為了虛列交易成本、掩蓋資金流向、隱瞞非法所得、實現逃稅避稅,購買、使用虛假或非法代開的發票。此外,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達到平衡預算、財務造假、逃稅騙稅、洗錢走私、濫發獎金、揮霍公款、貪污賄賂等目的,也購買假發票或讓他人代開發票。
一些國有大中型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特別是擁有公共消費或財政經費撥款的單位:利用車輛維修、工程建設等類型的假發票截留資金形成“小金庫”,進行違規支出,逃避審計。有的貪污公款,用假發票直接抵沖賬面開支。一些出差人員利用假發票來報銷一些不存在的餐飲、住宿、交通費等消費。
“以票抵稅”漏洞不小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方式的設計很不嚴謹。稅收制度多是站在方便管理者征收的角度設計,不是從方便國民的角度和方便企業的角度出發,從而留下了以票抵稅漏洞。
稅務機關由于過分強調“以票抵稅”,使得發票成為企業之間進行商務活動的唯一憑證,只要取得發票,就代表著一項交易活動的存在或終結。這樣,發票就成為整個稅收體系中最重要的鏈條,同時也是最薄弱的環節。牽一發而動全身,整個企業的收支情況都會因為發票的取得而改變。企業如果想偷逃稅款,只要取得發票,便萬事大吉,即便干非法之事也可以堂而皇之。
另外,部分行業由于面對群體的特殊性,不需要或很少開具發票。而稅務機關普遍存在“查稅看票”的情況,對企業的經營狀況、資金收支情況很少進行監管,導致了稅收的流失。
同時,普通發票未納入金稅工程管理范圍,使用廣泛,防偽性差,管理上存在缺失和漏洞,成為了犯罪分子追求不法利益的新目標。有專家指出,偽造的人民幣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所以沒有大面積泛濫,就是因為相應的監督管理機制形成了閉環。而普通發票的使用流程是單向的,普通發票由稅務機關發售后到納稅人使用,再到受票方入賬,即完成整個流程。開具的發票不能回到稅務機關,發票在開具和使用環節也得不到有效監控,發票開具的真實性更是得不到驗證,監管空白由此產生。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這一漏洞,使用假發票進行稅前列支、抵扣稅款,大肆偷逃稅款。
懲戒力度不夠
除假發票印制、販運和買賣過程較隱蔽,難以取證等因素外,懲戒力度不夠,也是制售假發票行為屢禁不止的一個關鍵因素。
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司相關負責人曾表示,目前我國稅收法規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在實施中也暴露出了處罰偏輕的問題。十多年前制定的法規對各種違規行為的界定比較籠統,對制造、出售、開具和使用假發票的行為處罰標準低、彈性大,不利于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此外,按照檢察機關的規定,目前制售假發票定罪有兩個條件:一是印制假發票,二是銷售假發票達到一定數量。除了這兩種情形外,持有、運輸假發票都不能定罪。因此,一些假發票販子鉆法律的空隙,在販賣假發票時,身上攜帶的發票數量都不超過50份,導致公安機關難以對他們進行處罰。而出售假發票的都是最下線,即使抓獲,往往因為抓不住上線或對售出的發票份數無法核實,不能進行刑事處罰,致使銷售假發票現象屢打不絕。
另外,要大面積地對假發票一查到底,也是一件很難的事。原因就在于地方不配合行動。如果重拳打擊此類違法行為,一些企業很可能會“逃到”其他地方去。這樣做對于地方財政收入“得不償失”。
刑法中規定,非法出售發票罪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制售假發票犯罪的處罰相對較輕,在高額非法利潤的驅使下,很多人甚至是一些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過的犯罪分子,繼續從事發票犯罪活動。這也是屢打不絕的重要原因。
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危害巨大,嚴重擾亂了公平競爭、造成國家稅收的巨大流失,為各種貪污、洗錢、騙貸、腐敗、商業賄賂等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要根除這一經濟秩序中的頑疾,須多管齊下,建立綜合治理機制,加強稅源監控,改進發票管理機制,監控涉稅違法信息源頭。盡快完善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嚴厲打擊虛假發票的“買賣方市場”才能有效遏制這種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