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在中文里始終難逃貶義意味,但在英文里,speculation除了“投機”的含義之外,還有一個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含義——“思索”。這說明在資本市場更為發達的英美國家,“投機”并不是一個貶義詞,從某種角度來說,還有一點點褒義的意味。所以,要把板子打在投機者身上之前,最好先搞清楚什么是投機。
投資的對象應具備內在價值
投機在期貨市場中的定義十分明確。眾所周知,期貨市場中有兩類參與者,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所有不是利用期貨市場對商品進行套期保值,而是試圖通過期貨價格波動獲取利潤的參與者,都是投機者。如果我們認可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那么,實際上我們應該感謝投機者,因為他們是套期保值者的對手,沒有投機者就無法實現套期保值功能。
證券市場上對投機的界定要麻煩得多。有人用買賣證券的種類、持有期限的長短以及資金來源來區別,認為買股票就是投機,買債券就是投資;長期持有就是投資,短期買賣就是投機;用自有資金買賣就是投資,借錢買賣就是投機。但這些分類顯然都過于簡單,無助于問題的解決。
面對這個古老而又現實的問題,投資大師們也都給出了自己的答案,其中最著名的應該是投資大師本杰明。格雷厄姆的定義。他在被譽為“投資者圣經”的《證券分析》一書中指出,“投資是一種通過認真分析研究,有指望保本并能獲得滿意收益的行為。不滿足這些條件的行為就被稱為投機。”格雷厄姆關于投資的定義與眾不同的是,他著重指出“投資”所特意強調的這種安全保障,不能建立于市場虛假信息、毫無根據的臆斷、內部小道消息的傳播甚至十足的賭性之上:“投資”的安全性必須取決于投資對象是否具備真正的內在價值,或存在一個價值變化的空間。而要確切地把握這一關鍵之處,或達到“邊際安全”,只有通過利用客觀的標準,對所能夠掌握的信息進行詳盡分析。
投資與投機不能生硬界
定格雷厄姆的定義看似全面和科學,但在實踐中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從中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首先是消息的真假以及及時性難以保證,很多所謂的“流言”最終被上市公司確認。比如,攀鋼集團的普鋼資產將借攀鋼鋼釩(000629.SZ)整體上市的消息,首先是在網上流傳,隨后被媒體所報道,報道出臺后公司才出公告予以確認。實際上,由于國資委對于國有大型企業整體上市有著明確的鼓勵(甚至是命令),所以,對此類上市公司出現類似題材的預期是合理的,一概稱之為投機恐怕并不合適。其次,“詳盡分析”也有很多主觀因素。比如,基于價格和成交量的技術分析,也可能是進行了“詳盡分析”,并且有可能取得不遜于“價值投資”的效果,格雷厄姆卻認為這是投機。但從結果看,這種判斷未必成立。在世界范圍內,隨著行為金融學的發展,基于行為金融策略的基金大量興起,其研究不可謂不“詳盡”,其所依據的證券市場歷史信息甚至更為透明和確定,如何確定其為“投資”還是“投機”,確實是一件費思量的事情。
實際上,生硬地界定投機行為,或者簡單地給所謂的投機行為一個道德評價,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情。格雷厄姆是全球價值投資的大師,但他也承認投機行為的重要性,并且把投機分為聰明的和不聰明的投機。他列舉了一個例子,在兩只5美元的低價股中尋找哪一只更好(可能他認為兩家公司都沒有足夠的價值,所以,他認為買入任何一家都是投機)?他根據簡單的資產負債分析,發現其中A公司的股價低于凈資產,B公司股價高于凈資產,所以,買入A公司股票是聰明的投機,而買入B公司股票則是不聰明的投機。說實在的,這個例子更加讓人們感到困惑,投資和投機之間的差異更難區分。
買入虧損股不一定是投機
一般情況下,人們認為買入藍籌股是投資,而低價股和虧損股則投機意味更重。但假如加入這樣一個前提,低價股的利潤增長速度更快、虧損股有可能扭虧為盈,那么,這個結論還成立嗎?有趣的是,這種情況目前正在A股發生。
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是國內最具影響力的證券研究所之一,其重點關注的300只股票可以說是滬深上市公司中的佼佼者。換句話說,就是藍籌股中的代表。但是,根據申銀萬國研究所的統計,2006年四季度和2007年一季度,全部A股公司的凈利潤增長率已經超過了申萬300成分股,也就是說,“非藍籌股”的凈利潤增長速度超過了“藍籌股”。根據預計,這一趨勢還會持續到2008年。從這個角度上看,今年以來低價股和虧損股的火暴行情,至少還是存在一定合理成分的,完全用“投機”來評價未免失之偏頗。
再回到本次大討論的起點,即管理層對于股市的調控以及關于A股市場估值的分歧。我認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市場是否是“投機”過度或“泡沫”過大。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股票“估值”高不高、“泡沫”大不大,不是由監管層來決定的,這是一個市場行為的結果。在當前實際“負利率”以及人民幣持續升值的強烈預期背景下,資產價格上升是必然的,到底多少倍的市盈率才算是泡沫很難具體衡量。但是,如果以“內幕交易”、 “虛假披露”甚至“操縱股價”等行為的多少來衡量市場的“投機”程度,那么,現在的A股市場顯然是投機過度了。但毫無疑問,這實際上已經是另外一個問題了,因為在這種狀況下,即使是按照格雷厄姆所定義的投資者,也無法進行真正的“投資”。
所以,在我看來,完善我們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提高市場信息傳遞的效率和規范性,同時加強執法力度,特別是保障規則的一致性和連貫性,穩定投資者的預期,才是問題的根本。
無法區分的投資與投機
有一種觀點認為,投機或投資可以從所承擔的風險的相對程度來區分。于是,高風險的投資被稱為“投機”。問題是,無論投機還是投資,對未來的收益預期都涉及一定程度的風險,這種程度是很難把握的。風險是一個變量。由于無法確定“相對程度”所指的高風險與低風險的臨界點,所以,這顯然是一個模糊的概念。
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以投資計劃的期限來區分投機與投資。于是,在股市中進行短期買賣的行為被稱為投機。這種認識的局限在于,長期投資有可能遭遇許多突發的、無法預測的風險,絕不是廣大投資群體中每個人都能并且樂于承擔的。事實是,隨著市場的波動,投資者的多空地位也在反復變化。由此可見,所謂投資期限說也是一個經不起推敲的狹義認識。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區分投機或投資在于分析的作用。這種觀點將注重理性選擇的參與稱為投資,將只對市場活動感興趣的參與稱為投機。然而,須知“投機者”也要盡可能全面調查情況,理智地面對市場,否則其行為就將是冒險。無疑,這一觀點忽視了市場參與者都具備一定分析能力的事實。
違規或操縱決不是投機,而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