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的銀行,特別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仍處于壟斷地位,它們很有可能將存款保險的成本轉嫁到存款人身上,從而使存款保險保護存款人的初衷被削弱。
銀行突然宣告破產,存在銀行的錢可能“一夜蒸發”,這是令存款人最為擔心的事。不久后,或許這種事就有解決的辦法了:一種叫做“存款保險”的制度即將出臺。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日前表示,銀監會將抓緊構建存款保險制度。他說,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基礎設施,同時使金融機構有正常的退出機制。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形式為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成員機構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當成員金融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須向存款人支付一定限額的存款。可以說,存款保險實際上是為危機銀行“買單”,至今,全球已有122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可能帶來道德風險
長期以來,我國實際上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個人債務清償的責任。如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信托、中農信等金融機構的破產事件,國家實際上扮演了“救火隊長”的角色。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級政府或中央銀行“買單”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顯現出來:如資金的籌措可能存在困難;金融機構之間無法開展公平競爭;銀行對存款人會產生道德風險行為等。
更主要的是,隨著銀行體制改革的深入,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化及外資參股后,國家的隱性擔保將使非國有股東獲得隱性收益,同等國民待遇也會增加外資銀行的道德風險行為。規范的存款保險制度,既可讓其他股東分擔一些保險成本,也可降低因開放帶來的系統風險。在此背景下,將我國隱性的存款保險變為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緊迫性。
然而,存款保險制度并非是萬能的,它是一把雙刃劍,即在降低金融風險的同時又帶來了諸多新的問題和風險,如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即越是風險大的銀行越積極參與,結果導致存款保險制度中充斥壞銀行)和“大銀行不宜倒”等問題。而上述問題中最根本的是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將進一步提高公眾對銀行的盲目信任,會使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下降,使其不去積極關注銀行的經營優劣,對所有銀行一視同仁,“用腳投票”的機制失靈,甚至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其因為繳了存款保險費,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在某些國家,由于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不佳,新產生問題所引發的成本甚至超出了存款保險制度帶來的好處,從而導致銀行業陷入危機蔓延的境地。
存款保險制可能增加存款成本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規模大,但經營效率低,而股份制銀行規模小,但經營效率高。這種兩極分化使我國銀行業在日后的發展重點大不相同: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重在提高效益,股份制銀行的改革重在擴大規模。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則對它們的發展產生了相反作用:國有商業銀行由于其國有性質,在吸儲上有很大優勢,許多居民存款都集中在國有商業銀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直接增加了它們吸收存款的成本。為追求經濟利益,它們勢必追求高收益,而高收益就意味著高風險,由此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變大。股份制銀行在吸收存款上不具備優勢,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使得股份制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在信用擔保上的區別不復存在,導致銀行業的二元化狀態更加明顯。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中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后,原先由央行承擔的金融機構破產倒閉風險,將分散到各銀行,銀行的經營成本會增加,對銀行利潤或多或少有影響。
的確,存款保險也是有成本的。對銀行而言,繳納的保險費將會增加其營運成本。目前,中國的銀行,特別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仍處于壟斷地位,它們很有可能將這些成本轉嫁到存款人身上,從而使存款保險保護存款人的初衷被削弱。上海社科院世經所徐明棋教授認為,這種存款成本的增加至少會產生以下負面影響:
一、對中國這樣一個儲蓄率很高,又主要以銀行存款為重要形式的國家,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使存款在金融資產中的比重下降,因為吸收存款的成本增加后,無論存款人或銀行承擔存款保險的成本,都會影響存款人的存款選擇。
二、存款保險機構有自身營運成本。在中國,這一類機構往往被當成又一家準政府機構,其工作效率通常是不高的。存款保險機構如果還被賦予一定的監管職能,那么,對中央銀行和銀監會而言,夾進一個“婆婆”在增加管理成本的同時,還面臨一系列溝通協調問題。
據悉,新設立的這家存款保險公司將由國家財政出資,并由政府管理,即政府對其有絕對的控制權與剩余收益支配權。有專業人士表示: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同國有公司沒有什么區別。存款保險收取保費的過程,無疑是一個人將一只手上的錢放到另一只手上。這些保費是國有商業銀行利潤的一部分,與銀行的壞賬準備金沒有什么本質上區別,只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即無論盈利與否都得按比例交納。當銀行的經營出現問題、績效下降時,這種保費負擔還會加劇銀行的虧損。
存款保險機構不應只是“付款箱”
由此可見,存款保險制度利弊互見,一旦實施就必須面對它所帶來的新風險。如何設計存款保險制度,使其趨利避害,特別是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如何確定,是擺在制度設計者面前的一道難題。
據業內人士介紹,目前國際上存款保險機構有兩種類型,一類是“付款箱”型保險機構,金融機構出了問題,就用收繳的保費償還存款人,不夠用就申請央行再貸款,對金融運行情況一概不問。
另外一種是對金融機構有監管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采取這種形式。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機構只有兼具銀行監管職能,包括處置有問題銀行的職能,才會比較有效。
據央行副行長劉士余介紹,中國存款保險機構大的框架方向不應采取“付款箱”類型,而是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有監管權限的存款保險機構。存款保險機構要對金融機構有“實時校正”功能,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報表,違規行為應該得到及時糾正。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員范建軍說,“存款保險機構的具體功能應該包括幾個方面:制定并執行存款保險的費率結構、保險額上限、目標保險金儲備規模以及保險費的征收方式,管理存款保險的資金賬戶;對銀行進行風險監管,并根據風險狀況調整征收費率;監測銀行的資本金充足程度,及時發現問題銀行;對資本金損失嚴重的銀行依據其所有制性質提出處置方案,并負責組織失敗銀行的清算,兌付被保險存款差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研究員魏加寧也認為,根據中國國情和國際趨勢,我國未來的存款保險機構不僅應當負責存款保險基金的征收、運用和賠付,還必須擁有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撤銷、破產清算等權責,還要有權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否則的話,一個制度設計不當的存款保險制度將有可能引致更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