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凈資產700萬國企96萬轉讓
在山東濰坊,凈資產近700萬元的一家國有毛巾廠,卻被以96萬元轉手出讓,只因資產評估小組的一時“失誤”,導致上百萬國有資產流失,檢察院及時督促起訴,最終確保847萬元國家財產失而復得。此案的成功辦理, 在當地社會各界產生強烈反響。
這是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檢察院近日辦結的一起合同轉讓案,也是該院民行工作機制創新后辦理的首起督促起訴案件。
濰坊市大虞街辦毛巾廠,是一家有著近20年經營資質的國有企業,擁有職工100多人。8年前,大虞街辦對毛巾廠進行股份制改造,由街辦副主任王剛擔任改制領導小組組長,經該小組評估,得出毛巾廠剩余凈資產為96.18萬元,由當地民營企業濰坊富民紡織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買斷。
2009年5月,王剛因涉嫌玩忽職守被奎文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在訊問過程中,“毛巾廠改制”這個敏感話題吸引了辦案檢察官的視線,“企業改制是個‘大手筆’,這其中會不會有貓膩呢?”在得知毛巾廠僅賣了96萬元后,檢察官的疑慮更深了,結合已往的辦案經驗,他們覺得這其中大有“文章”。
線索就是辦案的生命。該院當機立斷,當日決定對毛巾廠改制問題進行詳細核查。這一查不要緊,還真的發現了“大問題”。
“王剛所在的改制小組,在對毛巾廠評估時存在嚴重‘失誤’。”負責辦理該案的反貪局偵二科科長王守明介紹說:“主要問題有兩個,首先是資產評估報告已經失效,未能對毛巾廠土地資產進行合法有效評估;其次是改制小組誤認為毛巾廠與其子公司富興公司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違法將毛巾廠的資產與富興公司的負資產相加,導致毛巾廠凈資產大幅縮水”。
為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同年6月,該院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毛巾廠和富興公司的財產進行重新評估,得出其剩余凈資產為705萬元左右,與實際上富民公司支付的96萬元相差了600多萬元。
國有財產豈能白白流失?資產評估機構得出的結論讓辦案檢察官心里沉甸甸的:600多萬元,這是一筆多么巨大的損失!
同年7月1日,該院向毛巾廠的主管單位大虞街辦發出了《民事督促起訴書》,要求其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向富民紡織品有限公司追償損失。
收到《民事督促起訴書》后,大虞街辦連日組織人員進行研究。同年11月17日,大虞街辦以“重大誤解”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2003年5月與富民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合同價款為705余萬元。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富民公司辯稱“本案民事行為距今已過去6年,原告大虞街辦行使撤銷權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限,所以起訴超過訴訟時效。”針對富民公司的這一說法,濰坊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告大虞街辦系接到檢察院《民事督促起訴書》后,才知曉本案的撤銷事由,所以不存在撤銷權超期的問題,故富民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2010年5月,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變更大虞街辦與富民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價格,由富民公司一次性支付大虞街辦資產轉讓款609余萬元及利息237萬余元。
“以前總以為檢察院辦案是‘打了不罰,罰了不打’,沒想到今天是‘既罰又打’,不僅查處了犯罪人員,還給國家挽了損失,真是幫了我們的大忙啊!”拿到判決書后,大虞街辦的幾名負責人異口同聲地說道。
“在人們的傳統觀念里,總認為追究了刑事責任,就可以不必承擔民事責任,其實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現在的立法思想是讓被告人在政治上失去自由的同時,經濟上也要付出代價,總之一句話,就是不能讓其有絲毫便宜可占。”王守明解釋說:“在這起案件中,有人錯誤地認為檢察機關只要‘就案辦案’,依法查處貪官就夠了,督促起訴追討損失純屬‘多此一舉’,這種觀念是極端錯誤的。當前,作為檢察機關機制創新的有益嘗試,督促起訴是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和挽回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司法途徑,它有利于豐富檢察監督權的內涵,且相對于直接提起訴訟來說,‘督促起訴’更符合檢察院‘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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