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和補繳政策有變化
記者4月29日從相關會議上獲悉,寧夏進一步明確城鎮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醫保補繳辦法、醫保參保、醫保待遇的停止等相關內容,原來關于醫保繳費年限和補繳的規定不再執行。醫保最低繳費年限男女有所區別,其中男性參保者累計30年、女性為25年。
據了解,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達到醫保最低繳費年限的,享受醫保待遇并與原用人單位繳費脫鉤,用人單位或個人均不再繳費。職工在統籌地區醫保制度啟動之日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轉業和退伍軍人參保時,其軍齡視同為繳費年限。統籌地區醫保制度啟動后,應參保但實際未參保年限補繳辦法是:應補繳年度的上一年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和×6%。應參保未參保年限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補繳,但用人單位因關閉、破產、改制等原因注銷或職工已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由職工補繳。補繳年度內發生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醫保不予支付,個人賬戶不予補劃。
另據介紹,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若繳費年限仍達不到醫保最低繳費年限的,可由職工繼續補繳至醫保最低繳費年限,并從辦理補繳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不愿補繳的職工,可按規定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對于已參加醫保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不繳納醫保費的,醫保經辦機構應從欠費的第4個月起停止其職工享受醫保待遇,待補繳拖欠費用后恢復停止期間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大病費用的支付,個人賬戶資金予以補劃。對于確因經營困難申請緩繳醫保費的用人單位,醫保征繳機構可與其簽訂緩繳協議并書面告知醫療經辦機構。緩繳期間,職工繼續享受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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