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收取消毒餐具費引消費者不滿
目前,消費者到餐館、酒店就餐,很多餐飲企業要向消費者收取消毒餐具費,有的還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裝上明確標注“工本費一元”等字樣。雖然費用不多,但引發了眾多消費者的強烈不滿。對此,城市消費維權聯盟2010年輪值主席單位杭州市消保委和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廈門等21城市的消協及中國消費者報社共22家城市消協維權聯盟成員單位,于3月14日聯合發出《致餐飲企業的公開信》,認為不管餐飲企業是否明確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費的做法于法無據,侵犯了眾多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22家城市消協維權組織在《公開信》中明確指出,向消費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經營者應盡的法定義務。消費者到餐館、酒店就餐,購買的標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飲企業的服務。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費屬于強制收費,違反了公平原則。他們指出,餐具是用餐過程中的必備用品,餐飲企業向消費者提供經過消毒且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餐具、紙巾,是餐飲過程中的配套服務項目,是消費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時也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附隨義務,長期以來已獲社會認同,并約定俗成。該項服務產生的費用是經營成本的一部分,作為法定義務的承擔方,餐飲企業理應承擔該項費用,而不能因為餐具密封包裝,就將消毒產生的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否則,就是在變相降低與消費者約定的服務標準,變相向消費者轉嫁附隨義務,這違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誠信公平原則。
針對一些餐飲企業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裝上印有有償使用的提示、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且消費者也可選擇是否使用收費的一次性消毒餐具為借口,強制向消費者收取餐具消毒費的現象。22家城市消協維權組織指出,明確告知仍然違法。他們認為,第一,經營者原本就沒有權利收取該筆費用。第二,即使經營者通過聲明或者張貼店堂告示等方式對消費者事先進行了提示,也不具備法律效力。《消費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據此,不管餐飲企業是否在其餐廳明顯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裝上進行了明確告知,但不能成為免除其法定義務的理由。
據了解,在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日前發布的3·15典型案例中,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判一家火鍋店退還消費者消毒餐具費并承擔訴訟費一案,以其典型性入選3·15典型案例,這也為部分餐飲企業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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