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高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
為進一步完善杭州市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在杭高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待遇,根據中央和省市要求,杭州市于近日出臺《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杭政辦[2009]10號)。自9月1日起,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研究生,按照屬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則,均可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杭就讀的外籍留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杭州市建立大學生城居醫保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由學生個人繳納、財政補助和社會捐助等組成。大學生城居醫保統籌基金用于支付符合醫保開支范圍,應由大學生城居醫保統籌基金承擔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大學生城居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大學生的參(續)保繳費時間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高校統一辦理參(續)保登記和保費代繳手續。大學生城居醫保費按年繳納,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學生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貼90元;持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或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證的學生,其個人繳納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補貼。
大學生城居醫保實行市級統籌,享受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保險待遇。大學生的普通門診醫療保障,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執行。大學生可攜帶本人基本醫療保險證歷本或規定病種門診專用病歷,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定點醫療機構中自行選擇就醫。一個結算年度內,大學生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在住院治療時,由個人先承擔起付標準,具體為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超過起付標準部分,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承擔。在一個結算年度內,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一次住院結算,不設起付標準。其余大學生因急癥需在杭州市區以外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患疑難重癥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限于技術或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確需轉外地就醫等發生的醫療費,按辦法相關規定審核結算。
大學生在杭就讀期間在校期間連續參加城居醫保的年限,與其參加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并計算。同時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城居醫保的基礎上,參加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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