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醫保條例實施細則:異地就醫符合條件可報銷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近日出臺,新的實施細則對海南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在繳費年限、支付待遇、定點醫療機構行為、異地支付等方面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異地就醫符合條件的可以報銷是規定當中的引人注目的條款。
根據細則,異地就醫有三種:
第一,是指參保所在地外,居住6個月以上的退休人員,和公派3個月以上的從業人員,經分保所在的社會保險分辦機構,辦理報批手續以后,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按規定支付;
第二,參保人需轉異地就診的,應當由轉出地點醫療機構提出保險建議,經社會保險監辦機構核準,其醫療費用按規定支付,未經核準的由本人自付,社會保險監辦機構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轉診費用納入建議轉診醫院的總額已付標準,或者由建議轉診醫院承擔適當比例的轉診醫療費用;
第三,在出差休假期間,參保人因急性病在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可以按條例辦法支付。
實施細則中有一些新的規定:第一,規定了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以個人身份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個人身份辦理參保手續,在就業所在市縣,社會保險監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以后,在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第二,單位的繳費率由原來的6%調整到現在的7%。根據細則規定,在省本級參保的用人單位,單位交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為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7%,從2010年起1月1日執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仍按本單位從業員工總額的6%交納。
第三,退休人員待遇與繳費年限掛鉤,實施細則規定,2009年1月1日前,因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而正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和享受社會醫療補助的退休人員,他們可從2009年1月1日起按累計繳費年限享受基本的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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