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提高1-4級工傷人員三種津貼標準
為切實保障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下同)、民間非營利組織1-4級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的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試行辦法》規定,近日,山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下發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提高企業工傷全殘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一、調整范圍。企業、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中,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以及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含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傷殘津貼:根據所在地及傷殘等級,符合條件的1-4級工傷人員定期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40-175元。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元。生活護理費:以2008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調整,調整比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來源。落實上述政策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納入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人員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責任編輯:逐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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