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縣審計局加強對部門罰沒收入的管理和監督
近期,歙縣審計局對縣直某單位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中發現,該單位2004-2005年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中共收取罰沒款48500元,并將此款繳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將應繳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此舉嚴重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國務院關于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單位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審計建議,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執收單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繳的監督和檢查,嚴格區分預算收入和預算外收入,對應繳入財政預算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要納入預算管理,對執收的罰沒收入要嚴格執行罰款決定與罰繳分離的有關規定,確保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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