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注協召開《資產評估準則—業務約定書》等征求意見座談會
根據中評協《評估準則征求意見工作指引》的布置,2006年5月25日北京注協分別組織在京部分證券業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召開對《資產評估準則—業務約定書》、《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征求意見稿)的座談會。會議由孫燕紅副秘書長主持,中評協標準部、市財政局企業處、資產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準則起草小組主要成員、在京院校、資產評估研究機構、委托方、報告使用者等50余名代表參加。
大家一致肯定了這次準則征求意見與原有的《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指南》、《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準則》(征求意見稿第一稿)相比,能結合評估行業特點,在內容上全面、具體、有新意,突出表現了在保護注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兼顧維護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利益方面做出的適度約定,第一次把可能“中止”或“終止”業務列為應當約定的內容,有利于評估機構評估師風險防范;明確了評估程序在整個評估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和實施力度,對提高評估服務質量、規范評估執業行為、防范訴訟風險,指導評估師謹慎執業起到積極的作用。
針對兩個準則及重點關注事項的有關內容,與會代表也對一些具體條款提出了補充和修改意見,現將會議討論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一、《資產評估準則—業務約定書》征求意見稿
(一)關于業務約定書的基本要素
1.約定主體是評估師與實際操作中以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才能簽署約定書沖突,建議明確評估機構與注冊資產評估師的義務與責任,兩者的關系,各負其責,不能混為一談。
2.評估報告書中需對資產占有方與委托方的關系、價值類型、報告類型、報告使用方式等加以明示,故約定書應簡明扼要,只對重要要素有所表示即可。
(二)關于評估對象的表述
1.準則里與實際操作中的表述有所不同的術語:如資產類型、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資產組合的區別,應有具體解釋。
2.建議在約定書中只明確評估對象:將“整體資產、部分資產、單項資產”為一組,(不用“資產組合”概念):“股東權益、股東部分權益”為一組。
(三)關于評估收費的約定
1.在實踐中,改變評估范圍增加資產量的情況較多,而追加評估費較少。如果能在合同中約定補充:在業務執行過程中,若委托方評估范圍發生較大變化,評估機構(評估師)可以根據所增加的資產量,向委托方追加評估費用。
2.建議本條款應更明確評估服務費中未包括的范圍。
(四)關于評估報告使用者內涵
明確其具體所指或內涵(如:投資者,主管部門,工商,銀行,證監會,備案部門等),實踐中報告使用者往往是由委托方按照評估的經濟行為來確定的,并不由中介機構決定,因此在評估約定書中明確將評估報告提供給無關的第三方,法律責任由委托方承擔。
(五)關于評估業務約定書的終止
1.本條款作為本準則起草中的重大突破,其制定是有必要的,合理的,也是可行的。但業務合同是由評估機構和委托方簽訂的,建議改為:如果委托方等在合理期限內未能排除限制,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終止評估業務,解除業務約定書。
2.應明確判定“重大影響”的條件,建議在受限條件中補充:委托方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評估所需資料也屬于受限情況之內的條款。
3.補充客觀限制和委托方限制的區分條款等。
4.適當增加被迫終止約定書,使評估機構的利益不受損失的條款。
二、《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征求意見稿
(一)關于評估計劃的內容
對評估計劃內容的定位是適當的,評估計劃中應包含評估履行的具體程序步驟,但認為第二十七條應當與委托方、資產占有方溝通的規定,不現實。建議在溝通的內容上應有所限制,否則有失評估的專業性和獨立性,條款中只能對評估的時間、進度、主要步驟及需委托方配合的工作等有所限制,而對要點和重要環節與委托方進行溝通是不必要的,因評估計劃是隨著評估項目的進展隨時變化調整的,屬評估機構內部管理不需與委托方溝通。
(二)關于現場調查
1.現場調查的范圍應按實物資產和非實物資產予以規定;
2.調查內容應補充:評估對象的帳實相符情況、勘查評估對象的維護、大修狀況、毀損報廢情況等;
3.調查方式中應補充訪談或座談的方式,特別是對于大型項目、資產專業性較強的進行訪談或座談式的調查非常必要;
4.第三十二條 現場調查應當在評估對象或評估業務涉及的主要資產所在地進行。由于評估對象和評估業務特殊性,無法在評估對象或評估業務涉及的主要資產所在地進行現場調查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參照執行本準則第七條的規定,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該條款待商榷,如已終止,已無評估報告,還需說明嗎?
5.無法進行現場勘察時,如一些隱蔽狀態的資產等,應規定一系列的補救措施或合理的替代措施,也可進行評估。
(三)關于評估抽樣
本準則引入“評估抽樣”的理念,從長遠來講無疑會促進評估實踐的發展,也會使評估結果更為科學、合理、客觀。但對于一些資產數量大,不可能實施全面盤點的情況下,如何抽樣?建議明確:
1.抽樣是統計學當中的一種統計調查方法,本準則中將評估抽樣改為抽樣調查可能會更科學,如果用評估抽樣的提法,那么應對其定義有明確的解釋。
2.考慮其可操作性,應有相關評估技術作支持,并就現場調查中如何使用操作抽樣調查的方法對評估師進行專題培訓。
(四)關于查驗法律權屬資料原件
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對房屋、土地等主要資產法律權屬資料原件進行查驗,必要時可向原發證機關核實。對該條款建議:
1.應規定查驗原件是評估中必須進行的一項工作;
2.是否需向原發證機關核實,注冊評估師可根據實際情況認為確需核實的,應由委托方(資產占有方)給予配合與協助。
3.與已頒布的《法律權屬指導意見》不一致的地方應有說明。
(五)關于提示義務
該條款的內容已在業務約定書中約定,沒有必要再對委托方(資產占有方)進行提示義務,該條款作為一種程序性要求不太適當,也加大了評估師的責任。
(六)關于對評估報告使用情況
評估報告所有權歸評估機構,使用權歸委托方,因此不應在準則中規定評估師對使用報告有跟蹤義務,具體操作起來較困難,建議修改為:由于評估報告使用不當引起的糾紛,責任由委托方承擔。
(七)關于工作底稿歸檔
有些概念還需明確,如:工作底稿之外的資料是否需包含在其中歸檔等。
(八)關于兩種方法
文字表述應當準確,否則評估師的風險較大,應與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的內容一致。采用哪種方法不應在準則層面體現,應制定具體指導意見。
會議還就機構之間的合作業務如何規范;分析評估結論合理性;法定評估業務與咨詢評估業務之間的關系;流程圖等問題展開熱烈討論。
最后,企業處汪剛處長從行業監管的角度提出了建設性意見,標準部王誠軍主任在總結發言中表示;特別感謝大家對評估準則建設工作的支持和幫助,回去后將認真考慮大家的意見,盡快補充完善準則的內容,希望通過準則的建設工作,能起到引導行業發展從非理性向理性發展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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