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科學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實務的具體行政法規。現行《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國家科委于1997年12月16日頒布,自行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共他七章31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本制度適用于境內國有科學事業單位,包括主管會計單位、上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會計核算應滿足國家預算管理、單位內部管理及有關方面了解單位財務狀況的需要;會計核算應當以單位各項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二章資產計價的一般原則,明確應收及預付款項按實際業務發生時的價格或金額計價;存貨按獲取時的實際成本、賬面價值、同類存貨的市場價或評估價計價;購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總價款計價;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按建造中的實際支出計價;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市場價或評估價計價;對外投資按實際支付金額或評估計價。
第三章收入確認原則,明確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實際收到款項時確認為收入;科研收入、技術收入、試制產品收入、不術活動收入、科普活動收入和經營收入,在提供科研成果、技術服務、發出產品等,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為收入;對于長期項目的收入,須根據年度完成進度,合理確認為收入;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在實際收到款項時確認為收入;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在收到資金后,確認為收入。
第四章支出及內部成本費用核算原則,明確單位發生的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結轉自籌基建、對附屬單位補助和上繳上級支出,應正確予以歸集;對從事各項業務活動發生的支出,凡無法直接歸集的應按規定的比例和標準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中進行合理分攤;單位對發生的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應分別歸集到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和其他費用、間接費用、期間費用分別歸集,期末按規定將各項成本費用分別歸集到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應科目中;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對于各項直接費用直接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中,對于各項間接費用定期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中,對于期間費用定期按規定的比例和標準分配計入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相應的科目中。
第五章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列示了資產類、負債類、凈資產類、收入類、支出類及成本費用類五類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說明,并對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加、減少或合并的會計科目進行了補充說明。
第六章會計報表,規定會計報表的組成: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結余分配表、凈資產變動情況表;規定單位應按期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規定科學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單位,應在認真審核所屬單位會計報表基礎上,編制匯總會計報表。
第七章附則,說明經有關部門批準,辦理完各項劃轉手續,已進入企業(企業集團)、納入財務管理體系的單位,應執行同行業或接近行業會計制度。